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稐l例》共7章53條,主要規(guī)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細化和補充經營者義務相關規(guī)定。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產品處理、禁止虛假宣傳、明碼標價、使用格式條款、履行質量擔保責任、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作了細化規(guī)定。補充了經營者關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規(guī)定。
二是完善網(wǎng)絡消費相關規(guī)定。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xù)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三是強化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義務。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經營者出現(xiàn)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決定停業(yè)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xù)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四是規(guī)范消費索賠行為。規(guī)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對于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或者敲詐勒索經營者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是明確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組織、協(xié)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消費投訴、舉報,開展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加大監(jiān)督檢查和執(zhí)法力度,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此外,《條例》明確了消費者協(xié)會履職要求,細化了消費爭議解決相關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已經2024年2月23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七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以獎勵、贈送、試用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免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的,經營者應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如實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遇到危險或者受到侵害時,經營者應當給予及時、必要的救助。
第八條
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或者進口商品的經營者應當制定召回計劃,發(fā)布召回信息,明確告知消費者享有的相關權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商品銷售、租賃、修理、零部件生產供應、受委托生產等相關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召回相關協(xié)助和配合義務。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十條
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xù)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xù)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經營者通過網(wǎng)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經營者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或者通過宣講、抽獎、集中式體驗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柜臺、場地的出租者應當建立場內經營管理制度,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
第十四條
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fā)生消費爭議的,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jù)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fā)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yè)廣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廣告發(fā)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與消費者約定履行退貨義務的,應當按照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jù)上顯示的價格一次性退清相關款項。經營者能夠證明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與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jù)上顯示的價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退清相關款項。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標注,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時進行確認,不得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作為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未經消費者確認,經營者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進行合理調試而不影響商品原有品質、功能和外觀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
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經營者出現(xiàn)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yè)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并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xù)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處理包含消費者的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y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第三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反映經營者涉嫌違法的線索。
第二十七條
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地報道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相關事項,加強消費者維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第四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xié)會應當及時總結、推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引導、支持經營者依法合規(guī)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經營者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先行賠付、在線爭議解決等制度,及時預防和解決消費爭議。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jù)職責及時調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過程中需要鑒定、檢測的,鑒定、檢測時間不計算在60日內。
有關行政部門經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可以依法將投訴委托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四十七條
對于重大、復雜、涉及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爭議,可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納入抽查檢驗程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檢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guī)定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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